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柯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柯某采用铁钻头撬开门锁的方式,进入武汉市汉阳区**堤**栋**号**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得王某某价值人民币201元苹果iPad mini2 WIFI版平板电脑1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8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已挥霍。
2020年6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柯某采取上述相同方式,进入武汉市汉阳区**堤**栋**单元**楼被害人吕某某家中,盗得吕某某茅台酒2瓶。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2020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柯某在武汉市江汉区汉正街多福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现场照片;2.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对案笔录;7.视听资料;8.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9.被告人柯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德胜
检察官助理 胡 雪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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