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柯东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同上。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7日被长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东东、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东东、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柯东东、柯某某、孙某某(未到案)、林某某(未到案)等人在长乐区漳港时代广场“PaPaMix”电音串吧玩,期间,因孙**酒后走错包厢与肖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曾某某见到双方吵架,便过来劝架。被告人柯东东、柯某某等人对此不满,便用拳头殴打黄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经长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柯某某在长乐区**街道**公寓5楼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柯东东在长乐区**街道**村附近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5日,柯东东、柯某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曾某某赔礼道歉,分别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呈请到案经过审批报告书、前科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门诊病历、相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林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东东、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
6.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东东、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柯东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柯东东、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柯东东、柯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柯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柯东东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远翔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柯东东、柯某某现被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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