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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679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查某某从瑞安市********号楼梯口进入后,经阳台,以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号的家中,并窃取放置在三楼卧室壁柜里的宝格丽(BVLGARI)牌单环戒指一枚。经价格认定,上述戒指在2020年1月11日的交易价格为9600元/枚。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查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戒指照片、购买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查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视频、路线还原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梦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查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二张、讯问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聊天记录照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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