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45号
被告人查郜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查郜某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查郜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查郜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至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常州市钟楼区**镇等地,采用剪线搭线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各类电摩3辆,销赃得款15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查郜某伙同朱某某、张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路**号**公寓南侧楼下,采用剪线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电摩1辆,销赃得款800元。
2、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查郜某伙同朱某某、张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路**号**公寓门口,采用剪线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小猴子牌电摩1辆,销赃得款400元。
3、2020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查郜某伙同朱某某、张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镇**百货门口,乘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电摩1辆,销赃得款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何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查郜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郜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查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查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凤立成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查郜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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