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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付、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查某付,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被告人查某付于2004年1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4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09年8月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0年12月3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查某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善文,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村民组。被告人许善文于2008年3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许善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做婚纱生意,暂住本市**新村****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被告人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付、荣某某、许善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分别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查某付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9月初期间,被告人查某付、许善文、荣某某等人在本市姑苏区白洋湾西塘河边的小树林里、虎丘后山312国道北侧小树林里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两枚一元硬币猜正反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4万余元。

2019年6月19日、6月21日、7月5日,被告人查某付、荣某某、许善文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查某付、许善文、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付、许善文、荣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付、许善文、荣某某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查某付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波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查某付、许善文、荣某某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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