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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四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查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村**幢**室)。被告人查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晚,在镇江市润州区**小区**期**号**室内,被告人查某甲的哥哥查某乙和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争执并致查某乙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被告人查某甲接到其嫂子王某某的电话后赶至**小区,在**小区**期**号**单元楼下过道处,被告人查某甲和王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被告人查某甲致被害人冯某某左胸部4-9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查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急诊病历、门诊病历、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入院、出院记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查某乙、王某某、包某某、张某甲、周某乙、张某乙、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查某甲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查某甲对被害人冯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寒松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查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73617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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