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查某甲失火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查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查某甲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城关**办**处**村二亩地组摘家沟自家茶山坡脚下焚烧刺架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65.4亩,折合4.36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袁某某、查某乙、李某某等证言;被告人查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在坡地里焚烧刺架时,不慎引发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5.4亩,折合4.3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查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支付打火人员工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83919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