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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甲失火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查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大冶市**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大冶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3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涉嫌失火罪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查某甲承包大冶市殷祖镇**村**山湾的**山场种植白茶并聘请人员清理山场的茅草。

2018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查某甲前往**山场查看茅草清理情况,后在现场吸烟,因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地上后离开,引发森林火灾。经湖北民丰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17.27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49.28亩,灌木林地17.27亩,宜林荒山50.72亩。

另查明,被告人查某甲于2018年1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火灾面积认定报告、手机通讯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查某乙、肖允奇、郑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查某丙、查某丁的证言;3.现场指认和勘验笔录;4.被告人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在山场吸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面积67余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其林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查某甲现在大冶市**路**小区**单元**室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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