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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甲、查某乙滥伐林木案)_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查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5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查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查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查某甲、查某乙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在双江自治县**乡**村**组自家林地内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经鉴定,查某甲、查某乙砍伐的林木树种为云南松,共55株,蓄积为22.7448立方米,超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蓄积为18.7448立方米、材积为11.2469立方米、林木价值人民币3374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查某甲、查某乙被传唤到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董某甲、董某乙、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木材材积检验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查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被告人查某甲、查某乙共同承担罪责。被告人查某甲、查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甲、查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花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查某甲、查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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