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查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住湖北省咸丰县**镇。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卢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与向某甲于2008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08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向某乙。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关系不和,卢某某独自外出打工。2014年卢某某在广东务工期间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告人查某甲,查某甲到广东后双方开始同居。后查某甲得知卢某某婚姻关系尚未解除,2014年底查某甲仍将卢某某带到竹山县**镇**村老家及**镇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分别于2015年生育一男孩查某丙,2017年生育一女孩查某丁。2018年初两人带孩子到卢某某老家过年,后因其他原因,卢某某独自一人带两孩子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查某乙、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查某甲、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甲、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我国婚姻管理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被告人查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查某甲、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甲、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查某甲、卢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查某甲电话:1990728****;卢某某电话:1557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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