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6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非法经营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腰街乡**铁路**工区油罐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乙,云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腰街乡大**铁路**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街乡**街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腰街乡**铁路**工区洒水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某某,云南**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查某某与被告人杨某甲相互勾结,先后多次在腰街乡**铁路**局**区老伴合站、施工便道盗窃项目部油罐车上的柴油。经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柴油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是价值人民币7030元。
2.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查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相互勾结,先后多次在腰街乡**铁路**局**工区老伴合站、施工便道盗窃项目部小挖机上的柴油。经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柴油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是价值人民币4750元。
3.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查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相互勾结,先后多次在腰街乡**铁路**局**工区老伴合站、施工便道盗窃项目部洒水车上的柴油。经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柴油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是价值人民币1900元。
4.2018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查某某伙同字某某(行政处罚)盗窃**铁路**局停放于施工便道边的空压机油箱内的柴油。经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柴油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是价值人民币1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柴油以及被告人查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鲁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查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查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孙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查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孙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孙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临沧市云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2645****;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7596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临沧市云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57830****;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89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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