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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汉族,文盲,农民,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0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查某某在麒麟区**路**生活区**幢**单元楼口,将被害人董某某停在楼口的一辆银灰色新月神牌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查某某在麒麟区**小区**幢楼下,将被害人马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3、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查某某在麒麟区**小区**幢**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白色越野者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960元。

4、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查某某在麒麟区**小区**幢**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枣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盗走。

5、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查某某在麒麟区**生活区**幢**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徐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枣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3.价格认定书;4.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查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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