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者,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被告人查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查某某与徐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查某某对徐某某的山场树木进行砍伐。查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魏某某等人对竹溪村上庄组阳排的山场林木进行砍伐。经池州市贵池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查某某滥伐林木蓄积为19.6682立方米。
2017年3月份,查某某与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查某某以5000元价格自程某某处判买牌楼镇竹溪村上庄组小麦坑阳排山场的林木。2017年5-6月份,查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魏某某等人对竹溪村上庄组阳排的山场林木进行砍伐。经池州市贵池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查某某滥伐林木蓄积为6.3763立方米。
综上,查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牌楼镇竹溪村阳排山场滥伐林木蓄积26.044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林权状况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2. 证人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查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国云
检察官助理:唐菲菲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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