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169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查某某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贾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便回到其住处惠阳区**村**号**房,发现被害人贾某某藏于其家中的厕所里。被告人查某某质问被害人贾某某后,在房间桌子上拿了一把菜刀用刀背砍贾某某肩膀及手臂,随后被其妻子将菜刀夺走丢弃。接着查某某从房间柜子上面拿了一把螺丝刀往贾某某身体多个部位(手臂、脖子、腿部、备播、腹部、头部)捅了多下后,又拿了一把锤子往贾某某大腿、手臂锤了多下。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9月5日15时37分,被告人查某某报警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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