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村委会**村**号。2003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0月13日释放;2009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日15时许,被害人喻某某、宋某某等人驾驶云******“奔驰”轿车到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豹子沟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找陈某某索要债务未果,强行将陈某某带上车拉走。被告人查某某、谢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付某某(已判决)等人得到陈某某被人带走的消息后,驾驶粤*****澳“保时捷”越野车和云******“丰田”轿车至富民县大营环岛红灯路口时将喻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截停将陈某某拉下。随后谢某某、付某某驾驶车辆追逐、拦截宋某某、喻某某等人驾驶的云******车辆,在追逐、拦截的过程中,谢某某驾驶粤*****澳保时捷车辆、付某某驾驶云******丰田轿车多次对云******奔驰车辆进行撞击,导致奔驰车严重受损。期间,被告人查某某持日本武士刀对宋某某实施追砍,致宋某某身体受伤,查某某将刀丢弃后逃离现场。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此次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富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云******号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5375元。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将作案后潜逃的查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武士刀一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查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支芬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电子卷宗光盘1碟。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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