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查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大冶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查某甲前往大冶市**镇**村“**山”山场祭祀祖坟,在祭坟烧纸钱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湖北省民丰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04.6亩,其中有林地6亩,优势树种为竹林,未成林地造林地126.6亩,其它灌木林地16.5亩,宜林荒山荒地155.5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查某甲于2019年5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火灾现场照片、谅解书、赔偿款收条、承包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查某丙、郑某某、胡某甲、查某丁、查某戊、查某己、胡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湖北民丰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被告人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祭坟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未成林、灌木林等林地面积140余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查某甲现在大冶市**镇**村**号家中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随案移送华为手机一部、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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