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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查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86********,蒙古族,高中文化,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查某某驾驶蒙D3****号小型轿车在林西镇兴安街与林西大道交叉路口东侧县社家属楼下倒车时与李某甲停放的三轮电动车、李某乙停放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后逃逸,当日16时左右,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林西镇****小区查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查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2.99mg/100ml。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查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查某某已与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查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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