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2000********,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日0时20分,被告人查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载熊某某,在行经潮阳区**镇**路段时,与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肖某某、熊某某和查某某受伤。经理化检验,案发时查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100ml。经交通大队事故认定:查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良德
检察官助理:林东霞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查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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