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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012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淮北**建设公司**,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6分许,被告人查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相山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人民路与相山路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淮北市公安局交管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查某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1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查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查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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