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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7********,哈尼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11时28分许,被告人查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勐打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勐打线K2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查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7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前科核查、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情况说明、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处罚决定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回执;2.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违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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