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现住黟县******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9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0年2月24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查某某饮酒后驾驶皖JU****号小型轿车由黟县碧阳镇政府出发,经公园首府小区后又沿宏村大道往横岗转盘方向行驶。20时16分许,行驶至横岗转盘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黟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将其带至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查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皖JU****号小型轿车、酒盒(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祝文

检察官助理  倪海燕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