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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李某某重婚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022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查某某与邵某某于1986年1月8日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一直存续。2014年开始,被告人查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抚养女儿至今。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李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查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琼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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