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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武进区*****员工,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路(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镇**村**幢**室)。被告人查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查某某在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在徐州市云龙区谎称自己在浙江省台州市开公司经营二手车生意,后带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台州等地考察二手车市场,骗取了他人的信任。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查某某以投资二手车生意的名义,陆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投资款129.5万元。被告人查某某肆意挥霍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归还欠款、租车、打赏主播等。在此期间,被告人查某某归还1万余元现金谎称盈利分红。

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查某某陆续退还被害人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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