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查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0********,汉族,初中,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街**队**号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场附近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时许,被告人查某将贵阳市南明区**路**医院旁的**烟酒店垫布后窗钢筋剪断后进入该烟酒店盗走香烟30余条及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020年10月1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贵阳云岩区和尚坡附近一路口将被告人查某抓获,后被告人查某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香烟23条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5519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查某盗窃所得香烟(指认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信息、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宏达寄卖行物品登记表、销货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查某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侦查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519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查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修钢
检察官助理 向淇伊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查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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