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柘长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大道**号**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号附**。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柘长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刘德、易晓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柘长军在重庆市潼南区长期实施贩卖毒品活动。2020年1月3日,一个收件人为“邓刚”的藏毒包裹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勐卯镇国门大道姐告口岸邮寄至重庆市潼南区。1月6日下午16时许,柘长军得知包裹达后,遂前往重庆市潼南区北城丽都菜鸟驿站领取。当柘长军从菜鸟驿站领取包裹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柘长军领取的包裹内查获6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980.7克。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2%至78.1%不等。
当日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柘长军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大道**号**栋**家中茶几上的一个玻璃杯内,查获1.2克甲基苯丙胺和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柘长军家中客厅鞋柜内查获到两包净重为86.0克、78.8克的甲基苯丙胺。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痕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的照片;2.书证:通话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柘长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辨认等笔录:辨认、提取、称量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柘长军贩卖甲基苯丙胺214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附:
1.被告人柘长军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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