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柒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6〕331号

被告人柒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丰城市**镇**社区**路**栋**号。2010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6年8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18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柒某某来到本市青山湖区**氨厂生活区**村被害人章某某家中行窃。

2、2016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柒某某伙同“光头”(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青山湖区**路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酒店”,踹门入内,窃得王老吉10箱、五星四特白酒3瓶、四星四特白酒1瓶、三星四特白酒3瓶、五年四特白酒1瓶、会稽山五年绍兴酒1箱(价值共计人民币1350元)及蔬菜若干。

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柒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柒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二次(其中一次系入户),价值共计人民币1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刘文龙

2016918

附:1、被告人柒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