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某某(北京)钢铁有限公司、许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单位**(北京)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座**单元,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诉讼代表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北京)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91012****。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街**号,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室,**(北京)钢铁有限公司**。2018年6月4日,因本案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号**号,住北京市通州区**园**号**单元**层**室,**(北京)钢铁有限公司**。2018年6月4日,因本案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北京)钢铁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北京)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自2013年1月23日注册成立以来主要从事金属材料出口务,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被告人许某某担任**(北京)公司**,全面负责**(北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017年8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北京)公司委托**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申报出口废钢材类货物。为达到少缴海关税款、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被告人许某某决定以其在中国香港注册并实际控制的**控股有限公司等离岸公司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废钢材类货物买卖合同,并指示**(北京)公司**、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冒用银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固镇县**商贸有限公司等作为经营单位,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合同、发票委托货代公司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

被告单位**(北京)公司以上述方式出口废钢材类货物共计6票,重2317.455吨,经天津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北京)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37465.54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实施5票,偷逃应缴税款428085.71元。案发后,天津海关缉私局依法扣押**(北京)公司违法所得6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报关单据、工商注册材料等书证;

2.沈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扣押等笔录;

5.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钢铁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手段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37465.54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士刚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1881105****、1861208****),被告人刘某甲(1581129****)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量刑建议书各5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