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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药业(上海)有限公司、杨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8〕2016号

被告单位**药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注册资金3500万美元,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路**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H某某,诉讼代表人张某某,**药业研发总监。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76********,汉族,大学文化,原**药业生产部、工程部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药业EHS部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61976********,汉族,大学文化,原**药业EHS部经理,住上海市金山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药业、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李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3日告知了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重大复杂,先后于2018年6月22日、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5日依法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担任被告单位**药业工程部经理,并分管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的EHS部工作,授意临时担任EHS部2个月主管的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后任主管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告单位**药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300余吨危险废物(HW02)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顾某某(另案处理)处置,顾某某又将该300余吨危险废物非法贩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孙某甲(另案处理)。后孙某甲、孙某乙(另案处理)在宜兴市对该300余吨化工废料进行提纯加工,将提纯过的化工废料作为燃油出售给他人,在2016年12月15日出资人民币19400元,将加工提纯后的残渣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倾倒在江阴市**街道**村**路东侧一块空地,后又就地掩埋;在2017年2月18日出资人民币10400元,将残渣交给李某乙等人倾倒在江阴市**街道**路**号废弃厂房内。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院鉴定,倾倒在**路**号废弃厂房内、**路东侧空地后又填埋的化工废料均为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环评报告、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顾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的供述;

4.江苏省环境科学院鉴定报告、江阴市环保局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的辨认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称重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药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宇峰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金山区**路**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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