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号
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镇**经济联合社。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镇**经济联合社调解主任,联系方式13*********。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镇**经济联合社、被告人李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乙在担任汕头市潮南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于2009年2月至2011年1月,在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由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镇**经济联合社擅自将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村民,收取地皮款人民币1980900元,其中以借款名义收取地皮款1486000元,补收地皮款494900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乙在两英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乙在值班律师张灿虹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抓获经过、国土调查报告、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黄某某等12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镇**经济联合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村民使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乙案发前系**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该土地转让过程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朝洛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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