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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 1947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4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某某甲为了防止鸟吃庄稼,擅自在其位于丹江口市**镇**村自己庄稼地周围架网, 造成14只鸟类死亡,其中有两只鸟疑似猫头鹰。2020年5月14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送检照片中的动物为鸮形目的鸟类。经查,鸮形目的鸟类均被列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号令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戚正波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92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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