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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4********,苗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融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融水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期间,被告人某某甲分别在柳州市**山一带及融水县火车站路口附近的门面购买得射钉枪及钢管后在自家中先将射钉枪的原装枪管及弹簧拆除,接着用砂轮机、手钻机将钢管打磨至合适大小后插入安装射钉枪枪管的位置,并用电焊机焊接固定,后用砂轮机在枪板位置切出2、3厘米的切口用于装填弹药后上膛的卡槽,最后再用锤子将枪焊接处的电焊渣敲掉,改装制造完成一支火药枪。2020年6月9日,融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融水县**乡**村**屯**号被告人某某甲家中查获其所制造的由射钉枪改装而成的火药枪。2020年8月31日,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经过对该枪支进行鉴定,该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照片、枪支收缴凭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某某戊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锋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手机联系号码:1817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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