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某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4********,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甲为他人进行京东白条支付套现业务介绍客户赚取差价。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某某甲与被害人梅某某约定帮助梅某某套现,由梅某某在京东购物平台以京东白条支付的方式购买三部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785元的手机快递至上家指定的收货地点,待手机签收后被告人某某甲需返还梅某某9300元。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某某甲收到上家返现的上述钱款后,私自将该钱款截留用于归还个人信用贷欠款,并切断与梅某某及上家联系方式逃避还款。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某某甲家属全额退赔梅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某某甲在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梅某某陈述及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京东购买手机及相应物流截图,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摘录的相关资金流水明细等材料,证实梅某某被骗的具体过程。

2.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某某甲处扣得手机及发还情况。

3.被告人某某甲的历次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辩护人杨某某提交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某某甲家属已全额退赔梅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某某甲年龄、身份信息。

6.上海市反诈中心金山分中心出具的研判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某某甲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9千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甲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伟彦

检察官助理欧小丽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