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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等七人寻衅滋事等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团 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团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4组19号,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4月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0月2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开设赌场,于2008年12月24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0月2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7日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0年9月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7月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8月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5月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小区**号楼**室。因吸毒,于2014年8月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7月25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戊(绰号“某某己”),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4组19号,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院**楼。因吸毒、赌博,于2014年2月25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庚(绰号“某某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道**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某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某某庚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甲某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被告人某某甲为承接团风县**医院在建工程,带领被告人戴某某殴打竞争对手,获得工程承建权,在团风县**镇**村、河铺村等地形成了一定的影响。2008年12月下旬,某某甲组织被告人某某丙等人在团风县**镇**村开设赌场,同年12月22日,参赌人员郑某某在赌场内与某某甲某某丙发生纠纷,后郑某某带领吴周等人持砍刀、斧头等工具欲报复某某丙,双方在赌场内发生打斗,某某丙持匕首将吴周伤害致死。后某某丙被判刑,某某甲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2012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某某甲陆续将被告人戴某某龚某甲某某丙王某甲某某戊等人纠集在一起,一方面在团风城区持续开设赌场,以抽头渔利、放码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一方面通过高利放贷,采取跟踪贴靠、滋扰纠缠、言语威胁、聚众造势、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等暴力手段催收债务,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某某甲为首要分子,戴某某某某丙龚某甲某某戊王某甲为成员,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赌博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人受到人身伤害,有的人有家不敢回,给社会生活秩序、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涉案人员违法记录查询情况等书证;2.证人童某甲欧某甲童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甲戴某某龚某甲某某丙王某甲某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某某甲等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意志内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寻衅滋事罪

    1、2015年成都市金牛区**镇寻衅滋事案

    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某某丙戴某某龚某甲成都市金牛区**镇欧某乙要债时与欧某乙发生纠纷,龚某甲动手打了欧某乙,并将欧某乙押上川A****9福特翼虎越野车带到天回镇诚锦活动板房厂门口。欧某乙感觉很憋屈打电话向其子欧某丙诉说,随后欧某丙带亲戚朋友周某甲周某乙贺某某李某甲温某某等人分别驾乘川A****9红色中华牌小轿车、川A****2白色现代牌小轿车、白色丰田牌小轿车赶来**活动板房厂门口与欧某乙会面。首先欧某丙某某丙打电话理论时双方发生口角,然后欧某丙某某丙戴某某龚某甲三人乘坐的福特翼虎越野车走去,在距离该车4-6米左右的时候,龚某甲突然驾车加速向欧某丙撞去,被欧某丙躲开。贺某某见状即驾驶白色现代小轿车上前援助欧某丙龚某甲不由分说立即驾车掉头撞向贺某某的车,贺某某驾车躲开后感觉不安全立即下车,往路边走的时候,被龚某甲驾驶的车撞倒在地,致使左手臂受伤,慌乱之中,龚某甲驾车撞上路边的电线杆无法再启动,某某丙戴某某龚某甲于是下车,手持木棒、菜刀追砍欧某丙等人,某某丙欧某丙的腰部砍了一刀,龚某甲用木棒打了欧某丙几下,戴某某则追砍红色中华小汽车。某某丙戴某某龚某甲三人在逃离现场前,对贺某某的白色现代车的后挡玻璃、左侧车门进行了打砸。事后戴某某将此事向某某甲汇报,某某甲立即前往成都与某某壬一起找欧某乙等人协商私了此事。经法医鉴定,欧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贺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X级(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车辆维修结算单等书证;(2)证人欧某乙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丙贺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戴某某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某某癸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某某甲安排戴某某龚某甲某某戊王某甲多次到银川市、**镇找某某癸索要赌债,期间采用电话滋扰、跟踪贴靠、语言威胁等软暴力手段进行逼债,致使某某癸全家多年在外不敢回家,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生活及工作秩序。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10月12日至17日,某某甲安排戴某某龚某甲到银川市找某某癸要债,期间戴某某龚某甲采用电话滋扰、跟踪贴靠等软暴力手段进行逼债,并强行要求某某癸负责吃、住等开支,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生活及工作秩序,后在何某乙担保下,某某甲才让戴某某龚某甲离开。

   (2)2016年7月29日至8月6日,某某甲再次安排戴某某龚某甲某某戊王某甲到银川市找某某癸索要赌债,期间戴某某龚某甲某某戊王某甲采用电话滋扰、跟踪贴靠、语言威胁等软暴力手段进行逼债,除强行要求某某癸负责吃、住等开支,还向某某癸强拿硬要2000余元,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生活及工作秩序。

   (3)2017年2月4日,某某B何某乙的舅舅)在**镇自己家中办乔迁宴,某某甲安排戴某某龚某甲某某戊等人到某某B家找何某甲逼问某某癸的下落并索要为某某癸担保的债务,双方发生拉扯,某某B某某C何某乙的母亲)为阻拦何某甲被带走遭到戴某某等人的殴打。为了何某甲遭受牵连,某某癸不得已出面与某某甲协商,某某癸被迫给某某甲写下15万元的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车、飞机购票记录、影像中心CT检查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某某C某某B何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癸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某某甲戴某某龚某甲某某戊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拘禁罪

    1、某某癸被非法拘禁案

    2015年2月12日(2014年腊月二十四),被告人某某甲安排戴某某等人找某某癸要债,因某某癸无力偿还,戴某某等人将某某癸控制在**、团风江边等地采取辱骂、威胁、殴打等手段进行逼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30小时,某某癸被逼无奈,找某某D借了1万元钱还给某某甲某某甲才让戴某某等人放某某癸回家过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某某D某某E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某某癸的陈述;(3)被告人某某甲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胡某甲被非法拘禁案

    因胡某甲某某甲300万元的债务未还,2016年3月至11月5日期间,某某甲安排戴某某龚某甲等人在武汉市**酒店、黄州**大酒店、黄州*甲酒店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等手段多次对胡某甲索要债务。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初,某某甲安排戴某某龚某甲到武汉市去找胡某甲索要债务,在戴某某龚某甲的要求下,胡某甲在武汉**酒店开了一间房供戴某某龚某甲住宿,胡某甲则四处筹钱。后因胡某甲未能还款,戴某某龚某甲一起将胡某甲控制在**酒店**房间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三天,后胡某甲承诺2016年4月20日还款,某某甲才同意胡某甲离开。

   (2)2016年4月20日,因胡某甲未能如期还款,某某甲带领戴某某龚某甲从武汉市将胡某甲带至黄冈市黄州区**大酒店予以控制。戴某某龚某甲在酒店房间内对胡某甲实施了辱骂、威胁、殴打行为。胡某甲家人得到胡某甲的求救之后多方筹集资金,先后帮其还款110万元,并将其名下的一辆保时捷车抵押给某某甲,另外给某某甲出具一张40万元欠条,直到4月29日,经某某甲同意,戴某某龚某甲才放胡某甲离开。

   (3)2016年11月4日,胡某甲团风县**镇**村**组家中为其母亲办理丧事,某某甲安排戴某某龚某甲某某戊等人到场蹲守,逼胡某甲露面。胡某甲不敢出屋,其母亲出殡时也未能尽孝道送行。事后,由于**派出所介入,胡某甲才与某某甲见面,在**派出所双方协商未果。当日16时某某甲安排龚某甲戴某某王某甲某某戊胡某甲带去黄州*甲酒店予以控制,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对胡某甲进行逼债。次日14时许因胡某甲家属报案警方介入,胡某甲才被解救出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复印件、宾馆住宿信息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倪某甲胡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甲戴某某龚某甲某某戊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张某甲被非法拘禁案

 2016年4月下旬,因胡某甲无力偿还某某甲债务,某某甲要求胡某甲提供保证人担保。后张某甲同意为胡某甲担保40万元,并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约定一个月还款。期满胡某甲未能还款,某某甲便安排戴某某龚某甲张某甲索要40万元。

 2016年6月1日19时许,戴某某龚某甲张某甲带至黄州区**大道**酒店**房间予以控制,并威胁张某甲还钱,张某甲通过电话联系筹钱。6月3日,张某甲倪某乙借款20万元,钱到账后,戴某某龚某甲立即带张某甲到银行办理转账,15时许,张某甲将19.99万元转账到李某某(某某甲妻子)账户。之后戴某某龚某甲又将张某甲带回酒店予以控制,并要求张某甲再还20万元。期间龚某甲张某甲辱骂、殴打,致使张某甲鼻子流血。张某甲随后向胡某甲等人打电话求助,胡某甲等多人打电话向某某甲求情,当日17时许,直到胡某甲通过夏某某帮忙还清余下20万元,某某甲才通知戴某某龚某甲张某甲离开酒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张某甲入住宾馆截图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甲戴某某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年6、7月,邵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某甲借款15万元,月息5分,约定借款时间为三个月至半年。邵某乙按月支付利息数月后,便无钱支付。被告人某某甲安排龚某甲邵某乙逼要债务,因邵某乙无力偿还,某某甲便要求邵某乙的妻子陈某甲担保。至2017年年初,邵某乙陈某甲仍未偿还债务,某某甲于是安排戴某某龚某甲去找陈某甲要债。戴某某龚某甲多次到陈某甲的单位和陈某甲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逼债。因陈某甲无力偿还,龚某甲戴某某便强行入住到陈某甲家中,以此给陈某甲施压。期间,龚某甲戴某某更换房屋钥匙,先后带王某甲邓某某等人进来居住,逼陈某甲还债。陈某甲被逼无奈,长期不敢回家,只能住到自己的母亲家中。直至2018年3月,某某甲才将钥匙归还给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甲戴某某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开设赌场罪

    2008年12月下旬,某某甲组织某某丙张某乙张某己童某戊等人在团风县**镇**村一农户家开设赌场,以摇两枚壹圆硬币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某某甲安排某某丙放码,张某乙打杠子,童某戊张某己等人看场子及放哨,赌资达数万元,某某甲通过抽头提成的方式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丙某某F何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五)赌博罪

 1、2012年团风县**大酒店赌博案

 2012年7、8月份,某某甲先后3次在团风县**大酒店内组织赵某甲某某F黄某某童某丁等人利用两枚面值壹圆的硬币猜单双形式进行赌博,期间,某某甲安排某某丙放码,戴某某等人放哨,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余人,赌资45万余元。某某甲等人通过抽头提成、放码收高息的方式获利,获利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丙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2015年团风县**大酒店赌博案

 2015年2月的一天下午,某某甲团风县**大酒店内组织某某F黄某某陈某乙余某某童某丙某某E等十余人利用两枚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某某甲出资10万元,安排戴某某放码,某某甲等人通过抽头提成、放码收高息的方式获利,获利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某某甲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2017年团风县**餐厅赌博案

 2017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余某某某某E汪某某黄某某等十余人在团风县**餐厅内利用“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某某甲出资20万元,安排戴某某某某庚在赌场内放码,某某甲等人通过抽头提成、放码收高息的方式获利,获利2.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2)辨认笔录;(3)被告人某某甲戴某某某某庚的供述和辩解。

(六)串通投标罪

 2016年12月16日,团风县**医院改扩建**楼及附属工程通过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招标。某某甲得知该项目招标信息后,**建设工程公司**易某甲提出借用该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易某甲同意并安排公司副总张某丙办理具体事宜。此外某某甲通过张某丙联系借用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自己联系借用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某某甲向前述三家公司共支付费用17000元(借用资质费、保证金利息),投标标书由各公司自己制作、投标报价由某某甲确定。2018年6月8日,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2234205.66元的投标报价中标。随后,某某甲与该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某某甲承建该项目并交纳工程总价1%的管理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部承包合同、招标文件等书证;2.证人易某甲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告人某某甲等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意志之外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寻衅滋事罪

 1、2004*乙酒店寻衅滋事案

 2004年11月11日,赵某乙乘**至黄州的客车前往黄州,因琐事与司机李某乙发生口角,并殴打李某乙李某乙将此事告知其堂妹夫某某甲某某甲决定报复赵某乙李某乙出气。同年11月15日12时许,某某甲邀约陶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从黄州乘坐出租车到**找赵某乙,得知赵某乙*乙酒店某某甲等人手持砍刀直奔**酒店赵某乙所在包间,有人持啤酒瓶打赵某乙头部、面部,当即致使赵某乙头部血流不止,有人对赵某乙拳打脚踢,还有人把赵某乙强行往酒店外面扯,某某甲等人不顾他人阻拦,强行将赵某乙带上出租车,准备带至黄州,后在团风县**镇路段被公安民警截停,赵某乙得以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赵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赵某丙某某G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同案人陶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2017年**水库寻衅滋事案

 2017年5月18日,陈某丙**管理处签订了一份河道清淤的合同。陈某丙安排某某戊在现场负责招呼。因经常有人来扯皮,2017年6月15日中午,某某戊便邀约王某甲戴某某龚某甲等人到**水库尾子挖沙处帮忙,同时某某戊购买五根洋镐棒放在车内。当日16时许,当地村民宁某某傅某某阻止施工时,与王某甲等人发生冲突,王某甲戴某某龚某甲傅某某宁某某拳打脚踢,在旁围观的村民张某丁想阻止,被王某甲用洋镐棒打伤。经鉴定,张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某某戊王某甲于2018年11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水库回水区清淤疏浚工程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戴某某龚某甲某某戊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赌博罪

    1、2013年团风县**茶楼赌博案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某某甲组织童某丁黄某某某某F欧某乙等人在团风**茶楼的包厢内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达三十余万元,某某甲在赌场放码、抽头渔利,非法获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童某丁某某F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2016年团风县**大酒店赌博案

    2016年2月的一天下午,戴某某组织邵某丙黄某某、童某己、余某某某某E汪某某某某F等十余人在团风县**大酒店使用两枚壹圆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十余万元,戴某某在赌场内放码、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汪某某某某F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2017年戴某某赌博案

 2017年2月5日,戴某某组织某某E邵某丙汪某某等人在团风**酒店内采用“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20万元,戴某某在赌场内放码,抽头渔利非法获利2万元。

 2017年2月9日,戴某某组织某某F童某丙汪某某余某某邵某丙某某E等人在团风县**小区**房内采用两枚壹圆的硬币猜单双的形式进行押宝,赌资达20余万元,戴某某在赌场内放码,抽头渔利非法获利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汪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告人某某甲等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意志内实施的违法行为

 1、2002年的一天,冯某某胡某丁欧某乙三人在团风县**镇欧某乙家“斗地主”,散场后某某甲认为胡某丁冯某某一起合伙玩“伙牌”赢欧某乙的钱,便与冯某某发生口角,续而发生打架,某某甲用啤酒瓶将冯某某的后背戳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丁欧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某某甲带领戴某某四川省成都市**镇张某戊索要债务,期间某某甲张某戊发生口角,戴某某为了替某某甲出气便先动手打了张某戊张某戊进行反击,与戴某某扭打在一起,后被某某甲等人扯开,张某戊怕被某某甲等人报复,被迫将钱还给某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欧某乙某某壬的证言;(2)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3)某某甲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因易某乙某某甲200万元的债务未还,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份期间,某某甲安排戴某某龚某甲王某甲等人多次到黄州湖北**投资有限公司易某乙索要债务,期间采用电话滋扰、语言威胁、办公室“静坐”等手段进行逼债,扰乱其正常生活及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王某丙的证言;(2)被害人易某乙的陈述;(3)某某甲戴某某王某甲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逞强耍横,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在工程投标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为恶势力集团其他成员,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某甲为恶势力集团其他成员;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丙为恶势力集团其他成员;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为恶势力集团其他成员;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戊为恶势力集团其他成员;逞强耍横,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庚帮助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某某甲戴某某龚某甲某某丙王某甲某某戊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戴某某龚某甲某某丙**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新燕

              张艳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英山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龚某甲某某丙某某戊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团风县**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987110****。被告人某某庚现取保候审于黄冈市黄州区**街道**组,电话号码1917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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