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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2001********,彝族,初中在校学生,四川省喜德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某某甲携带菜刀和某某乙(15岁)一起到自贡市自流井区龙都广场主题网吧,趁被害人邓某某在该网吧87号机上网时,某某甲和某某乙坐到邓某某对面,以某某乙用铁丝勾取手机、某某甲望风的分工方式,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电脑屏幕下方的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盗走。经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白色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某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的白色苹果X手机已找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二、证人林某某、某某乙的证言;

三、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自贡市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勘验、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笔录及相关材料;

七、自流井区主题网吧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康

2020年6月24日

检察官助理:赖誉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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