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某某甲,曾用名某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6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某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中午,被告人某某甲到广西靖西市凤凰路云天城路口“**养生堂”门口,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紫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电动车合格证、购车收据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光明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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