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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盗窃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282002********,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某某甲伙同某某乙、某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在逃)经密谋盗窃后,窜至广东省东莞市**镇**超市旁**手机店门口处,五人合力拉起卷闸门,入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的Iphone等品牌二手手机14台盗走。

同年4月19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甲伙同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己(三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窜至江门市蓬江区**镇**路**号首层**铺位**手机店门口处,四人合力拉起卷闸门,某某甲入内将被害人容某某放在店内的一台价值2499元的OPPO K5手机,两台分别价值1199元、1399元的OPPO A8手机,一台价值2199元的OPPO RENO手机,两台均价值1999元的OPPO RENO2Z手机,一台价值3399元的OPPO RENO3手机,一台价值3999元的OPPO RENO3 Pro手机,一台价值1799元的华为畅享10Plus手机,一台价值2399元的荣耀9XPlus,一台价值3699元的荣耀NOVA6手机及一台价值人民币1231.95元玫瑰金色Iphone 7手机盗走,以上12台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7820.95元。

2020年4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某某甲伙同某某庚、某某丙、某某辛、某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窜至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街**号0PP0手机店门口处,五人合力拉起卷闸门,某某丙入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店内的Iphone7P等品牌二手手机9台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某某乙、某某丙、某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容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作案三次,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7820.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某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俊涛

检察官助理:罗嘉丽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五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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