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村**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路,个体工商户。2012年8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4日因不批准逮捕被子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2日被子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某某甲伙同康某某、孙某某(均已判)来到子长市***镇某某乙村,看到被害人马某某没有人,由孙某某在路上照人,某某甲在山上的庙会上望风、康某某进到了马某某窑里盗窃了300元现金和一条金卡延安烟。盗窃来的现金被三人挥霍,烟被三人抽了。经鉴定被盗延安烟的价格为50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3年5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甄某某、营某某、康某某、候某某(均已判刑)、阿某(在逃)、幕某某六人在子长县**乡**村**内将强某某殴打后,用汽车将强某某拉至***村焦化厂再次殴打,后将强某某拉至***村,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两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2、同案犯康某某、侯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强某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某某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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