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阎某某**号**栋**号,系阎某某新华路街道办工作人员。2019年4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西安市公安局阎某某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我院因其积极赔偿损失,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某某甲于2019年7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某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阎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我院因其积极赔偿损失,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某某乙于2019年7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李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阎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驾车到达阎某某润天大道“金源KTV”店内时,恰逢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因琐事在店内正与KTV 经营人张某乙等人发生口角。某某甲劝阻时与张某甲发生口角,随后某某甲被人劝出店外路边,张某甲遂跟出店外继续与某某甲互骂。随后双方发生厮打过程中某某甲追逐殴打张某甲。某某甲与张某甲摔倒在地后某某甲用拳击打张某甲,某某乙亦用拳击打张某甲,随后李某甲用脚在张某甲身上蹬踹,最终致张某甲受伤,随后众人散去。经西安市阎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某某丙、李某乙、张某乙、陈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7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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