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 “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在其位于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家中容留甘某甲、甘某乙、莫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同日22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现场扣押到一个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冰壶。经对上述人员现场采取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进行检测,某某甲、甘某甲、甘某乙、莫某某四人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等;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甘某甲、甘某乙、莫某某的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某某甲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提供住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树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含光盘俩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