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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街**号,住本村。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某某甲驾驶鲁M****8东风牌轿车,拉上吸毒人员苏某某、某某乙、潘某某去坡上村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潘某某购买四小包毒品后,某某甲驾车来到坡上村小学对面的小树林,四人在某某甲车上将所购买的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鲁M****8东风牌轿车一辆;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某某乙、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慧

检察官助理:马玉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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