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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武清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院**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村**号楼**单元**室其暂住地房间内,因与其女友徐某某发生争执,徐某某报警称被某某甲殴打,通州分局九棵树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该纠纷时,某某甲推搡、辱骂现场执法民警,后持两把菜刀挥舞威胁民警。

被告人某某甲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等;2.书证:徐某某医院诊断证明书、某某甲户籍单、电话查询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孙某甲、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待判决处理物品:菜刀二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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