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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合同诈骗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园**。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4日报送我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某某甲与江苏**建设工程公司西安**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江苏**建设工程公司西安*乙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高某某、成某某二人私自商议施工工程之事,谎称能够将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某村城改项目的施工工程交由两家公司实施。遂后双方在没有相互考察的情况下,某某甲使用其伪造的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私章,在其自己的公司即陕西**投资有限公司处与*甲公司、*乙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3日、2013年7月5日签订了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两个公司分别交纳施工保证金各1500万元,最终*甲公司转入某某公司账户1500万元;*乙公司转入900万元到某某公司,通过个人转给某某甲100万元,共计1000万元。被告人某某甲安排**投资公司职员某某乙给两个公司填写了收款收据。之后被告人某某甲以该2400万元,系朋友过账之用。以退还保证金名义向某某公司财务提供*甲公司的收款收据四份,从巨恒公司退出了2400万元的保证金,该款按照某某甲的要求转至其指定的某某丙账户,某某甲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及其他投资。经查,某某村城改项目自2011年拆迁后,至案发时一直处于停滞阶段。事后,某某甲在案发前向高某某归还510万元。至案发仍有990万元没有归还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高某某、成某某、李某某、某某丁、某某乙等证言;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账支票、收款收据、银行流水、鉴定意见等;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骗取他人合同保证金2500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光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在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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