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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受贿案)(公开版)_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63********,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路**巷**排**号,家住陕西省**市**街道办事处**院**楼**。2008年3月任**市水利局**;2009年12月任**市委**、政法委**;2013年11月,任咸阳市**党工委****;2020年2月18日,被开除公职。因涉嫌违纪违法,2019年8月30日,某某甲咸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9日被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咸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核实,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咸阳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咸阳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收受何某甲贿赂10万元

2008年4月,时任**市水利局**的被告人某某甲其住所附近**市**巷口,接受咸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甲启动**堤防修复、水毁修复、堤顶道路硬化及备防石码放整理工程的请托,收受何某甲10万元现金。后某某甲安排**局防汛办****落实工程资金,帮助何某甲顺利实施上述工程。

2.收受何某乙贿赂5万元

2008年4月,**政府**何某乙向时任**市水利局**某某甲提出承揽**堤防加固改造工程的请托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某某甲表示同意。后某某甲多次向**相关领导争取该工程资金,2008年5月,项目资金下达后,未经招投标程序,某某甲直接将上述工程交给何某乙挂靠的**实施。2008年9月,工程结束后,在**酒店停车场,何某乙送给某某甲感谢费现金5万元。

3.收受徐某甲贿赂10万元

2009年初,经潘**介绍,时任**市水利局**某某甲将**工程价款约200余万元的绿化工程不经招投标程序,直接交徐某甲挂靠的公司实施。工程结束后,徐某甲为感谢某某甲的帮助,在结款过程中,先后三次在**市水利局某某甲办公室送给某某甲现金2万元、3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

4.收受张某甲贿赂20万元

2009年初,在时任**市水利局**某某甲的安排组织下,**市水利局与**砂场续签砂场承包合同,成立**市砂石料协会,由张某甲担任**。2009年4月,张某甲为感谢某某甲,先后两次在**市**砖厂办公室,分别送给某某甲现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

5.收受李某乙贿赂60万元

2009年5月,**市水利局负责协调**高速拓宽工程砂石供应工作,并收取了工程施工方**120万元协调费。后李某乙欲承揽上述砂石供应项目,遂向时任**市水利局**某某甲提出,请**市水利局退出,某某甲起初未答应。经张某甲协调,李某乙承诺水利局退出项目后,给某某甲个人60万元好处,某某甲表示同意。后某某甲召开水利局会议宣布退出高速路砂石料供应项目,并安排财务人员**将120万元退还给施工方。**市水利局退出后,李某乙以某名义承揽了高速路砂石供应项目,并安排杨某甲收取了施工方转入的120万元,杨某甲按照李某乙安排将其中90万元取现交给张某甲,由张某甲代李某乙送给某某甲现金60万元,某某甲予以收受。

6.收受某甲贿赂9万元

2010年3月,通过时任**市政法委**某的介绍,时任**市委**、政法委**某某甲将**市公安局正在处分期间的民警某甲借调到**市政法委工作,为感谢某某甲的帮助,某甲在某某甲办公室,送给某某甲1万元人民币现金;2012年年底,某某甲在其**市**小区家中,接受某甲谋求职务晋升的请托,收受某甲8万元现金。后在某某甲的帮助下,某甲晋升为**某某甲先后两次共收受某甲9万元现金。

7.收受王某甲贿赂5万元

2010年5月,时任**市委**、政法委**某某甲,在**房间内,接受时任兴平市水利局**指挥部**王某甲谋求晋升副科级实职领导岗位的请托,收受王某甲5万元现金。后经某某甲多次向**市委有关领导推荐,王某甲晋升为**市**局**

8.收受某甲贿赂10万元

2011年初,时任**市委**、政法委**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某甲谋求职务晋升的请托,收受某甲10万元现金,后经某某甲**市委有关领导推荐,郭某甲任**中心**

9.收受贾某某贿赂3万元

2012年初,时任**市委**、政法委**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市政法委借调干部贾某某(教师身份)谋求转职晋升乡镇副职领导干部的请托,收受贾某某3万元现金,某某甲承诺择机帮助贾某某转职提拔,但此后由于身份问题限制,贾某某未能如愿。

10.收受刘某乙贿赂5万元

2012年春节前,时任**市委**、政法委**某某甲其**家属院家中,接受**市**政府干部刘某乙谋求晋升副科级干部的请托,收受某乙5万元现金。后某某甲先后向**镇两任党委**打招呼推荐提拔刘某乙,但由于刘某乙群众基础较差,先后两次均因民主推荐得票不高未能被提拔任用。

11.收受任某甲贿赂2万元

2012年3月,时任**市委**、政法委**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时任**市**局**任某甲谋求晋升**的请托,收受任某甲2万元现金,后经某某甲的帮助,任某甲顺利晋升**。

12.收受郭某甲贿赂10万元

2012年5月,时任**市委**、政法委**某某甲在**酒店308房间,接受时任**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所长郭某甲谋求职位晋升的请托,收受郭某甲现金10万元。后经某某甲向**市**有关领导推荐,郭段某甲顺利晋升为**。

13.收受李某甲贿赂2万元

2012年8月,时任**市委**、政法委**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时任**市**李晋谋求提拔晋升**的请托,收受李某甲2万元现金。后某某甲向时任**市**局**打招呼,请其在人事任用上对李某甲予以照顾,后由于该领导调离**局,李某甲未能如愿晋升。

14.收受薛某某贿赂3万元

2012年11月,时任**市委**、政法委**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时任**市**政府**薛某某谋求晋升****的请托,收受薛某某3万元现金。后某某甲向时任**市**党委**打招呼,推荐薛某某任**一职。2016年6月,薛某某被任命为**

15.收受某某贿赂10万元

2012年底,时任**市委**、政法委**某某甲其居住的**市**小区门口,接受某某谋求职位晋升的请托,收受某某10万元现金。后经某某甲向****局有关领导推荐,料晋升为**市**局**

16.收受杨某乙贿赂20万元

2017年4月,时任咸阳市**某某甲在**大门口,接受宝鸡市**有限公司**杨某乙承揽**工程项目的请托,收受杨某乙20万元现金。此后,某某甲专程向**相关负责人推荐杨某乙,帮助杨某乙承揽装修类工程,后因**公司所实施的工程无法分包,杨某乙未能如愿。

17.收受吕某某贿赂8万元

2018年5月,经杨某乙说情,时任**党工委****某某甲同意帮助陕西**有限公司股东吕某某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要求吕某某拿50万元“运作”费用。2018年7月,吕某某携带50万元现金,与杨某乙一同前往**某某甲办公室将50万元现金交给某某甲。此后,某某甲多次联系相关领导欲帮助吕某某办理**项目手续。2019年春节后,吕某某不愿继续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要求某某甲杨某乙返还50万元,并多次带领其家人到某某甲办公室催要该笔款项。2019年4月,**会**某乙的协调和见证下,某某甲安排其表哥某丙借给杨某乙42万元,以杨某乙的名义将42万元返还给吕某某某某甲实际受贿所得8万元。

18.收受鲁某某贿赂10万元

2018年8月,经杨某乙介绍,时任**党工委****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县个体苗圃经营者鲁某某承揽**县镇村道路绿化项目请托,收受鲁某某10万元现金。后经某某甲向**县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打招呼,鲁某某挂靠**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价款86万元绿化工程。

被告人某某甲将其收受的202万元,大部分用于为儿子结婚、装修婚房,购买住宅、商铺,其余部分用于日常开支。在调查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向咸阳市监察委员会上交205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吕某某杨某乙张某甲杨某甲贾某某薛某某刘某乙鲁某某张某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某某甲个人履历、户籍证明;郭某、某、某、某、王某等人人事档案资料和任免职文件;相关工程项目资料;杨某乙吕某某某丙等人借款协议复印件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利用担任**市水利局****市市委**、政法委****市**党工委****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项目审批等方面获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20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红霞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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