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63********,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路**巷**排**号,家住陕西省**市**街道办事处**院**楼**。2008年3月任**市水利局**;2009年12月任**市委**、政法委**;2013年11月,任咸阳市**党工委**、**;2020年2月18日,被开除公职。因涉嫌违纪违法,2019年8月30日,某某甲被咸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9日被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咸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核实,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咸阳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咸阳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收受何某甲贿赂10万元
2008年4月,时任**市水利局**的被告人某某甲在其住所附近**市**巷口,接受咸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甲启动**堤防修复、水毁修复、堤顶道路硬化及备防石码放整理工程的请托,收受何某甲10万元现金。后某某甲安排**局防汛办**刘**落实工程资金,帮助何某甲顺利实施上述工程。
2.收受何某乙贿赂5万元
2008年4月,**政府**何某乙向时任**市水利局**的某某甲提出承揽**堤防加固改造工程的请托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某某甲表示同意。后某某甲多次向**相关领导争取该工程资金,2008年5月,项目资金下达后,未经招投标程序,某某甲直接将上述工程交给何某乙挂靠的**实施。2008年9月,工程结束后,在**酒店停车场,何某乙送给某某甲感谢费现金5万元。
3.收受徐某甲贿赂10万元
2009年初,经潘**介绍,时任**市水利局**某某甲将**工程价款约200余万元的绿化工程不经招投标程序,直接交徐某甲挂靠的公司实施。工程结束后,徐某甲为感谢某某甲的帮助,在结款过程中,先后三次在**市水利局某某甲办公室送给某某甲现金2万元、3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
4.收受张某甲贿赂20万元
2009年初,在时任**市水利局**某某甲的安排组织下,**市水利局与**砂场续签砂场承包合同,成立**市砂石料协会,由张某甲担任**。2009年4月,张某甲为感谢某某甲,先后两次在**市**砖厂办公室,分别送给某某甲现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
5.收受李某乙贿赂60万元
2009年5月,**市水利局负责协调**高速拓宽工程砂石供应工作,并收取了工程施工方**120万元协调费。后李某乙欲承揽上述砂石供应项目,遂向时任**市水利局**某某甲提出,请**市水利局退出,某某甲起初未答应。经张某甲协调,李某乙承诺水利局退出项目后,给某某甲个人60万元好处,某某甲表示同意。后某某甲召开水利局会议宣布退出高速路砂石料供应项目,并安排财务人员**将120万元退还给施工方。**市水利局退出后,李某乙以史某名义承揽了高速路砂石供应项目,并安排杨某甲收取了施工方转入的120万元,杨某甲按照李某乙安排将其中90万元取现交给张某甲,由张某甲代李某乙送给某某甲现金60万元,某某甲予以收受。
6.收受符某甲贿赂9万元
2010年3月,通过时任**市政法委**郭某的介绍,时任**市委**、政法委**的某某甲将**市公安局正在处分期间的民警符某甲借调到**市政法委工作,为感谢某某甲的帮助,符某甲在某某甲办公室,送给某某甲1万元人民币现金;2012年年底,某某甲在其**市**小区家中,接受符某甲谋求职务晋升的请托,收受符某甲8万元现金。后在某某甲的帮助下,符某甲晋升为**。某某甲先后两次共收受符某甲9万元现金。
7.收受王某甲贿赂5万元
2010年5月,时任**市委**、政法委**的某某甲,在**房间内,接受时任兴平市水利局**指挥部**王某甲谋求晋升副科级实职领导岗位的请托,收受王某甲5万元现金。后经某某甲多次向**市委有关领导推荐,王某甲晋升为**市**局**。
8.收受郭某甲贿赂10万元
2011年初,时任**市委**、政法委**的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郭某甲谋求职务晋升的请托,收受郭某甲10万元现金,后经某某甲向**市委有关领导推荐,郭某甲任**中心**。
9.收受贾某某贿赂3万元
2012年初,时任**市委**、政法委**的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市政法委借调干部贾某某(教师身份)谋求转职晋升乡镇副职领导干部的请托,收受贾某某3万元现金,某某甲承诺择机帮助贾某某转职提拔,但此后由于身份问题限制,贾某某未能如愿。
10.收受刘某乙贿赂5万元
2012年春节前,时任**市委**、政法委**的某某甲在其**家属院家中,接受**市**政府干部刘某乙谋求晋升副科级干部的请托,收受刘某乙5万元现金。后某某甲先后向**镇两任党委**打招呼推荐提拔刘某乙,但由于刘某乙群众基础较差,先后两次均因民主推荐得票不高未能被提拔任用。
11.收受任某甲贿赂2万元
2012年3月,时任**市委**、政法委**的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时任**市**局**任某甲谋求晋升**的请托,收受任某甲2万元现金,后经某某甲的帮助,任某甲顺利晋升**。
12.收受郭某甲贿赂10万元
2012年5月,时任**市委**、政法委**的某某甲在**酒店308房间,接受时任**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所长郭某甲谋求职位晋升的请托,收受郭某甲现金10万元。后经某某甲向**市**有关领导推荐,郭段某甲顺利晋升为**。
13.收受李某甲贿赂2万元
2012年8月,时任**市委**、政法委**的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时任**市**李晋谋求提拔晋升**的请托,收受李某甲2万元现金。后某某甲向时任**市**局**打招呼,请其在人事任用上对李某甲予以照顾,后由于该领导调离**局,李某甲未能如愿晋升。
14.收受薛某某贿赂3万元
2012年11月,时任**市委**、政法委**的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时任**市**政府**薛某某谋求晋升****的请托,收受薛某某3万元现金。后某某甲向时任**市**党委**打招呼,推荐薛某某担任**一职。2016年6月,薛某某被任命为**。
15.收受朱某某贿赂10万元
2012年底,时任**市委**、政法委**的某某甲在其居住的**市**小区门口,接受朱某某谋求职位晋升的请托,收受朱某某10万元现金。后经某某甲向****局有关领导推荐,朱料晋升为**市**局**。
16.收受杨某乙贿赂20万元
2017年4月,时任咸阳市**的某某甲在**大门口,接受宝鸡市**有限公司**杨某乙承揽**工程项目的请托,收受杨某乙20万元现金。此后,某某甲专程向**相关负责人推荐杨某乙,帮助杨某乙承揽装修类工程,后因**公司所实施的工程无法分包,杨某乙未能如愿。
17.收受吕某某贿赂8万元
2018年5月,经杨某乙说情,时任**党工委**、**的某某甲同意帮助陕西**有限公司股东吕某某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要求吕某某拿50万元“运作”费用。2018年7月,吕某某携带50万元现金,与杨某乙一同前往**某某甲办公室将50万元现金交给某某甲。此后,某某甲多次联系相关领导欲帮助吕某某办理**项目手续。2019年春节后,吕某某不愿继续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要求某某甲、杨某乙返还50万元,并多次带领其家人到某某甲办公室催要该笔款项。2019年4月,**会**李某乙的协调和见证下,某某甲安排其表哥李某丙借给杨某乙42万元,以杨某乙的名义将42万元返还给吕某某。某某甲实际受贿所得8万元。
18.收受鲁某某贿赂10万元
2018年8月,经杨某乙介绍,时任**党工委**、**的某某甲在其办公室,接受**县个体苗圃经营者鲁某某承揽**县镇村道路绿化项目请托,收受鲁某某10万元现金。后经某某甲向**县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打招呼,鲁某某挂靠**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价款86万元绿化工程。
被告人某某甲将其收受的202万元,大部分用于为儿子结婚、装修婚房,购买住宅、商铺,其余部分用于日常开支。在调查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向咸阳市监察委员会上交205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吕某某、杨某乙、张某甲、杨某甲、贾某某、薛某某、刘某乙、鲁某某、张某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某某甲个人履历、户籍证明;郭某、朱某、符某、郭某、王某等人人事档案资料和任免职文件;相关工程项目资料;杨某乙、吕某某、李某丙等人借款协议复印件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利用担任**市水利局**、**市市委**、政法委**、**市**党工委**、**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项目审批等方面获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20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红霞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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