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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5********,壮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广西融水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酒后驾驶桂B****0“传祺”牌小型客车到融水县融水镇园林路时,被在此处开展夜查工作的融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用酒精呼气测试仪进行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并将其带到医院进行采集血液两管各2毫升的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某某甲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某某甲驾驶车辆时的乙醇含量为196.55mg/100ml,已超过国家醉驾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放行条、扣留放行通知书;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天青

检察官助理:覃小圆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77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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