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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危险驾驶案)_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甲驾驶黑D****3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哈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46km+30m处时与李某某停在路边的约翰迪尔牌四轮拖拉机相撞后又与对向赵某某驾驶的黑D****7号凯翼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某某甲和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某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检验: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某某甲于2018 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汤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宏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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