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辽宁省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4时55分许,杨某某驾驶辽M****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载乘被告人某某甲,沿鞍山市立山区平山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前靠道路东侧停车后,在被告人某某甲开辽M****5号轿车左后车门时,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两轮自行车沿平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由于某某甲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加之杨某某驾驶车辆停车下人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使辽M****5号小型轿车左后门后立边与自行车右前部接触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9月22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某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交强险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大司鉴(2019)痕鉴字第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海正鉴(2019)法医病理鉴字第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时洋
代理检察员: 相石
2020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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