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北省红安县**乡**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驾驶牌号为鄂A****G的蓝色福德牌轻型货车搭载务工人员秦昌平、秦某某、某某乙、耿协明等人自红安县杏花乡百罗村鄢仲武湾出发回到其位于杏花乡河坎蔬菜社区57号的家中吃午饭,当其行驶至红安县杏花乡红两公路百罗村李仕远湾路段时,坐在货车后斗的秦昌平不慎坠地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秦昌平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牌号为鄂A****G的小型货车的物证;2.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证明、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赔偿凭证及收条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某某乙、张某某、秦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6.视听资料;7.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某某甲具有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适用非监禁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乡**社区**号,联系方式1387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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