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街**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8月11日13时20分,被告人某某甲驾驶陕A****Q号轻型普通货车辆沿周某某318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4km+800m处时,与同方向左转的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周某某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某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人。经鉴定,刘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肇事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某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检察官助理:寇沁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9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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