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驾驶陕E****3号小汽车,在西安市临潼区**路由南向北行至与**路交叉路口处,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受伤,车辆局部损坏,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赵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联合损伤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5.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6.死亡证明及法医学鉴定意见;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某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照片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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