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66********,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丙),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64********,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4********,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予以释放,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某某甲涉嫌非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猎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甲、黄某某夫妇为牟取利益,长期在广西浦北县**、**、**等乡镇非法收购各类野生动物,再销往合浦、灵山、广东等地。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收购野生动物被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2日,黄某某在浦北县张某甲**广场***药店门前,收购被告人吴某某的一只原鸡。该原鸡是吴某某在浦北县**镇**村委会***的田野处猎捕得来。经鉴定,原鸡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外,吴某某此前还将自己捕获的7只疑似猫头鹰出售给黄某某,其中一只经吴某某辨认属于鸟纲鸮形目鸱鸮科,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某某甲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44只野生动物死体、48本账本、存折、银行卡、宰杀野生动物的工具等。44只野生动物死体是黄某某、某某甲夫妇二人收购回来,由某某甲宰杀处理后,浸泡制酒以自用。经鉴定,该批野生动物死体中有28只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属于爬行纲蜥蜴目壁虎科的有2只,属于鸟纲隼形目鹰科的有10只,属于鸟纲鸮形目鸱鸮科的有16只。经核查48本账本,被告人黄某某、某某甲将收购而来的野生动物向陈某甲、陈某乙夫妇出售毛鸡733只、鹰类811只,向林某某、张某乙夫妇出售毛鸡272只、鹰类42只,向王某某出售毛鸡263只、鹰类109只,向梁某某出售毛鸡24只、鹰类2只,总计所出售的毛鸡1292只、鹰类964只。毛鸡学名为褐翅鸦鹃,属于鸟纲鹃形目鸦鹃科,也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12月12日、14日、19日,黄某某、某某甲、吴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44具野生动物死体、1只原鸡活体、48本交易账本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浦北县**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等书证;陈某甲、陈某乙、梁某某、某某戊、郭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某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黄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共同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霖
2019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97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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